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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模板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三)学校消防职能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使用单位购买假冒不合格消防器材的。第六条违反国家消防法规或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有关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装饰工程项目未经校安全办备案,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四)组织集体活动,活动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五)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线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第七条因下列行为之一而造成火警或一般火灾事故的,该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先停职检查,待事故原因查实后,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政纪律处分,有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冒险作业的;未及时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对责令整改的隐患不予组织及时整改的;(二)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静电、雷击等安全措施的;(三)在室内外私拉乱接电源的,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四)违反禁令,在校园内流动吸烟、使用明火的;(五)其它一切因存有侥幸或疏忽大意行为而造成的。第八条若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取消当年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取消年度考核奖。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查清事故引发原因,依法追究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学校给予其党政纪律处分。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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