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市级青年文明号新增名额。对被淘汰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加强指导,帮助其认真查找、改进存在不足和问题,鼓励其积极参与次年度的争创活动。倡导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重创制度。按照《广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地、各行业根据基层创建集体的数量,按一定比例保持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总量平衡;同时,倡导实行市级“青年文明号”重创制度,鼓励各地、各行业对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被命名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不再保留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由团市委统一颁发纪念证书,进入新一轮争创。重新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在同等条件情况下,申报省级荣誉时具有优先权。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因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如集体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中没有一人年龄低于35周岁、青年文明号集体机构解体等,由团市委颁发纪念证书,同时收回牌匾。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范要求:1、材料:铜板底;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3、字体底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为黑色;4、牌匾尺寸: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特殊行业可根据实际定);落款:落款标明主管单位名称;费用:牌匾成本一般应由被命名单位开支。第七章附则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市级及市级以下的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各区、县(市)、局(公司)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青年文明号”只有一个统一名称,其他类似活动不冠以“青年文明号”的一律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不得逐级推荐、上报、命名。“青年文明号”由各级团组织或各级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命名,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不能自行授予“青年文明号”奖牌。本办法下发后,如有遇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上级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的修订、变更、解释权在共青团韶关市委。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