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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粤教外函〔201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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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家权威评价认证机构,深入了解国(境)外高校的办学情况和办学水平,积极争取与国(境)外水平较高的大学或在水平较高的专业上开展相关合作。三、高校要加强对涉外办学活动的管理,要组织团队,根据自身实际,论证涉外合作办学可行性,认真研究和制订培养方案。签署合作交流协议要着重在招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籍档案、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师资配备、资源投入、学分互认、证书颁发等方面,提出清晰明确的要求,依法保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涉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控,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保证办学质量。联合培养、学分互认项目可不涉及明显的资源引进,但要准确区分中外合作办学与涉外办学活动的政策界限,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举办涉外办学活动。四、高校要坚持涉外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有关收费许可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申报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要坚决抵制和纠正将涉外办学当作创收手段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五、加强对高校涉外办学活动的宏观管理。今后高校与国(境)外高校以互认学分、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涉外办学项目的,每年向省教育厅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外办学活动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六、及时向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报备有关项目情况。为利于项目学生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认证,高校要及时向该中心报备项目学生信息等有关情况,并抄送省教育厅,避免学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后认证遇到问题。七、避免外方高校“连锁店”式办学现象。开展合作前,我高校应充分了解外方高校在我国内、省内的合作办学情况,对于有明显以扩充生源渠道为目的且与我多所高校同时开展合作的,应予婉拒。以上意见,请各高校遵照执行,涉外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交流合作处。广东省教育厅2016年4月6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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