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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培训收费标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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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123号)  各市、县(市、城区)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费〔2005〕64号)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培训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市场物价水平变化,导致培训成本水平大幅度增加,现行培训收费标准显得偏低。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培训收费政策,现就我区培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强制性培训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课时8元(每天不得超过8个课时,每课时不得少于45分钟),强制性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每科最高限额为50元(不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成本增加等因素确需突破最高限收费标准的,需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在全区最高收费标准限额内,自治区本级各培训单位执行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市、县培训机构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二、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联的培训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管理。三、强制性培训的其他相关事项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费字〔2005〕64号)的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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