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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县物价局、财政局,自治区土地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全区土地系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现将审定的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系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附件目录执行:二、土地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自治区、除自治区授权各地、市、县审批辖区内的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地不得截止权自选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地因特殊情况需在本通知规定以外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三、土地系统各级收费单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更换《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四、土地系统所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交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交款和开支情况给予核拨。其他收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体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下达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附件:广西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序号项目计费单位标准(元)备注三证书费   2建设用地批准书本8.00 四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平方米0.10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平方米0.25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平方米0.20 (4)城镇居民平方米0.30 (5)农村农民平方米0.05 (6)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其 中单位平方米1.00 个人平方米2.00 三资企业平方米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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