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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工作导则模板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2 |  大小:485KB

文档介绍
15)。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8、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见附件16),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项目复工联合验收表》(见附件16—1)。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复工联合验收表》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17),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9、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见附件18),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终止施工确认书》(见附件18—1)。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19),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六)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实施。1、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施工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2、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1)《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件20);(2)《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件21);(3)工程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进行自评打分表;(4)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材料);(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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