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工作。对巡查发现或经群众举报的无证非法采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一周内立案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对开采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取证,同时及时告知公安、电力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需要关闭矿井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关闭。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运、买卖和矿山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案件。 3.依法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无证矿山,以及过期作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供应。 4.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案件。经贸部门职责 1.查处非法供电问题 2.查处煤炭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问题。电力供应单位职责 1.停止对列入取缔、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应。 2.对无证非法采矿矿山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矿山,不予提供电力。 3.负责检查、处理本系统内违规供电和转供电行为。行政监察机关职责依法、依纪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