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解题思路和依据」抛弃是所有权相对消灭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理论,抛弃原则上要求当事人作出具体的抛弃行为为前提。但如果是第三人代为抛弃时,则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时抛弃行为完成。一旦抛弃完成,任何人均可以基于先占原则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根据上述两条,我们发现选项A、C、D均表述错误,故当选。「应注意的问题」先占是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仅限于动产。★★15、(03.卷三。多。36)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参考答案」A、C 「考查知识点」先诉抗辩权「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们可以确认选项A、选项C均属于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关键是选项D.根据民法原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作出,不能任意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作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故选项D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