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电极法GB6920—19862色度水质色度的测定GB11903—19893悬浮物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1—19894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7488—19875化学需氧量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1914—19896动植物油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16488—19967氨氮水质铵的测定蒸镏和滴定法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GB7478—1987GB7479—1987GB7481—1987HJ/T195—20058总氮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9总磷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10总有机碳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13193—9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71—200111总氰化物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GB7486—8712总汞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13总砷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5—8714急性毒性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GB/T15441—1995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