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附件:12017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浙江水利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建设单位。(二)设区市、县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安排。请各地于2017年4月底前将监督检查计划报送水利厅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处。六、检查要求(一)?准备工作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掌握检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检查配合工作。2、?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提前准备有关材料,编写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同时组织项目设计、施工、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参加检查与汇报。(二)?内业检查检查组应认真查阅档案资料,主要是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有关资料,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及招投标资料,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阶段性成果资料,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报批资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等。(三)?现场检查检查组应深入工程现场,对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检查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弃渣是否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规定的存放地等。应详细记录现场检查工程的地点(标段、桩号)、措施类型、设计要求、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并拍摄现场照片(照片应显示日期)。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指出,并提出初步整改要求和指导意见。(四)?检查意见1、?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交换检查意见,并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均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日内印发监督检查意见,确保监管有痕。(五)?其他要求检查任务重、管理力量薄弱的市、县(市、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性支持。检查结束后,请各设区市于12月20日之前,将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我厅。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