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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燃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及项目表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8KB

文档介绍
使用单位,其余由监检机构和安装单位分别存档。附件D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1.封面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封2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登记证编号: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充装介质:车辆厂牌型号:使用区域:使用单位:车辆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使用联系人安装单位:安装日期:联系电话:安装数量:发证机构(章)年月日3.内页车用燃气气瓶使用登记证序号设备代码型号制造单位制造日期重量(kg)容积(L)材质下次检验日期4.封3车用燃气气瓶使用注意事项本证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内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有效1.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2.充气前后应对气瓶及其附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3.禁止与油脂、化学品、硬件等物质接触,严禁划伤、磕碰、腐蚀和挤压;4.严禁无资格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维修、拆装检验等,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5.严禁用热源对气瓶加热;6.7.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8.气瓶投用后,严禁移装;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的规定;9.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10.每日应进行一次日常维护,做到清洁、紧固、无漏、正常工作;11.钢瓶不得盛装硫化氢和水分含量超标的天然气,以保证气瓶的使用寿命,应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12.本证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全省统一证号数字内为有效证。本证件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5.封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THEEND,THEREISNOTXTFOLLO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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