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后具体用信时,由主办行或协办行提出申请,由管理行客户部门受理并提出分配意见,信贷管理部门会签,行长审批后执行,同时向原审批行备案。Р授信额度分配后,如需在各成员之间进行调剂的,可由主办行或协办行提出申请,风险没有增加的,由管理行客户部门进行调整;风险增加的,由管理行客户部门受理提出分配意见,信贷管理部门会签,行长审批后执行。调配后的授信额度,不能超过单个子公司最高理论测算授信额度。Р集团授信额度核定后,其成员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增加授信(突破集团原审批的授信额度),由主办行或协办行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原审批行客户部门受理并提出增加授信的意见,信贷管理部门会签,行长审批后执行。Р3、采取“单独授信、汇总额度”的集团性客户用信时,由具体用信的成员企业作为承贷主体,并负责偿还。各级行在核定集团性客户授信额度时应及时将信息上报管理行,以便管理行从总体上把握集团性客户的授信总额,防止授信过度集中。Р(四)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Р1、判别集团性客户应以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或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为标准,可以通过研究集团性客户运作模式、财务决策机制判断关联程度,也可通过分析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合同等线索,结合实地考察判断客户关联程度。要特别关注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或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如:通过表决权转移合同、管理合同、托管合同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通过直接委派关键管理人员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等。Р2、集团性客户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原则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不按工行要求提供调查资料,尤其是财务报表等关键资料,故意隐瞒财务状况的集团性客户不得予以信贷支持。Р3、对主营业务不突出,财务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不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关联关系不明显、无法充分掌握关联方信息,或客户不愿意提供关联方信息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