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持毕业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5.贷款项目计划书;6.验资报告。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7.抵押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推荐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贷款资料送所在地担保机构。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送所在地经办银行。(三)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及经办银行核贷。担保机构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提交经办银行审定。经办银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阐述理由。采取抵押担保等其他贷款方式的,经办银行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实地考察,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向申请人阐述理由。第九条经办银行在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第十条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以及贷款展期,应按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