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认为难以确认);6、提供不真实资料的;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的;8、投标货物的技术指标、参数等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参数等发生实质性偏离(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的;9、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委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10、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等规定的其他情形。11、资信及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价格信息的、不符合报价文件规定要求的;1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13、被拒绝的投标文件;14、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6、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十)错误修正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开标一览表总价与投标报价明细表汇总数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