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1.5“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指负责采购人本级预算项目的财政部门。1.6“供应商”是指在国内经合法的工商注册登记、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依循正当途径通过集中采购机构的资格登记审核后获取本采购文件的供应商。1.7“合格供应商”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和缴交磋商保证金、通过磋商并经采购人磋商小组确认的供应商。1.8“成交供应商”是指经成交公告后,收到集中采购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的供应商。1.9“质疑人”是指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以书面形式按有关规定及时间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1.10“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装卸、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1.11本文件的专业技术内容如涉及到有官方或行业法定规定的标准、要求、规范指引、限制和禁止性内容时,应必须以法定技术规范为准;没有涉及法定规范时,则以本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为准。1.12本文件未注明具体配置的产品和相关服务,均以出厂标准配置或行业通用标准为准。1.13本文件的专业技术内容如涉及到有官方或行业法定规定的标准、要求、规范指引、限制和禁止性内容时,应必须以法定技术规范为准;没有涉及法定规范时,则以本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为准。1.14磋商有效期:(1)磋商有效期是指采购文件所规定的磋商截止期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就本项目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及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修改,并且以磋商保证金进行担保。(2)特殊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可于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不同意或拒绝延期的供应商将视为自动放弃磋商资格,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