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发生第七条所列的水上渔业生产险情或重、特大事故,领导小组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求助。遇险人数3人以下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统一组织、协调施救工作;3人以上和损失及影响重大的险情或事故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授权人员统一组织、协调施救工作。启动搜救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据险情或重、特大事故报告以及当时的气象和水文情况向县领导汇报,通知负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县直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现场组织、协调救助和处置工作,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工作状态。第十条当现场救助力量不足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救助工作需要,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救助、协调、调用其它有救助能力的船艇参与救助。第十一条水上发生险情或重、特大事故时,各种水上搜救力量和险情、事故现场附近的舰艇以及可参与搜救的船舶,要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地迅速参与搜救。第十二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领导小组批准后,即可中止或结束搜救工作。(一)遇险情况已证实不再存在;(二)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威胁;(三)渔业生态环境安全不再受威胁;(四)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合乎情理的生存希望。第十三条搜救中止或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搜救情况进行评估,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将评估及统计结果报领导小组,并据小组领导指示向县政府和省、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对参加搜救工作的社会救助船舶给予必要的燃料补偿,以及列支由我县组织的搜救演习经费和经县政府批准的有功人员的奖励经费。第十五条对在水上搜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水上渔业生产险情、事故,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返回查字典首页购买相关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