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渔业养殖单位所在地和事故发生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5总结评估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2)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6.应急保障6.1队伍与装备保障6.1.1市及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级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系方式。6.1.2市及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6.1.2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地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6.1.3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组建本地区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6.1.4市及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名册,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6.2通信与信息保障6.2.1市及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24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6.2.2市及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6.2.3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6.3经费保障实施渔业养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障。7.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