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条各县(市、区)和学校要加强校内课后服务队伍建设,要对参与人员严格把关,杜绝道德败坏、品行不端人员混入校内课后服务队伍;应明确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的条件和工作要求,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原则上要求每15-20名学生安排1名管理人员。第十六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师生考勤、信息通报、财务管理等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强化规范管理。第十七条家长须为选择在校内参加课后服务的中小学学生购买校园意外伤害险。第十八条校内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校内午托服务学生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情况,合理安排下午放学时间,以缓解下午放学后家长接送难问题。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校内课后服务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改(物价)、财政、公安、卫计、食药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物价、财政、公安、卫计、食药等部门组织人员定期对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学校的经费收支、人员安排、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在校内提供早餐、晚餐及其它时段课后服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落实措施。第二十四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自治区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有新的规定,按自治区规定执行。本试行办法由贵港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