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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122KB

文档介绍
许的,可改为砖混楼梯。 4.5.4板条墙、薄板墙及其它轻质隔墙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条件允许的,可改砌砖墙。 4.5.5木阳台、木晒台一般损坏的,应修复;损坏严重的,可拆除,但应尽量解决凉晒问题。 4.5.6挂镜线、窗帘盒、窗台板、筒子板、壁橱、壁炉等装修,一般损坏的,应原样修复。严重损坏的,一等房屋应原样更新,或在不降低标准、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用其它材料代用更新;二等以下房屋,可改换或拆除。 4.5.7踢脚板局部损坏、残缺、脱落的,应修复;大部损坏的,改做水泥踢脚残。 4.6楼地面工程 4.6.1普通本地板的损坏占自然间地面面积25%以下的,可修复;损坏超过25%以上或缺乏木材时,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块料地坪。一等房屋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特殊用房的木地板、高级硬木地板及其它高级地坪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地坪。 4.6.2木楼板损坏、松动、残缺的,应修复;如磨损过薄、影响安全的,可局部拆换;条件允许的,可改做钢筋混凝土楼板。一等房屋的高级硬木楼板或其它材料的高级楼板面层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的高级楼面。夹沙楼面损坏的,可夹接加固木基层、修补面层,也可改作钢筋混凝土楼面。木楼楞腐烂、扭曲、损坏、刚度不足的,应抽换、增添或采取其他补强措施。注:“夹沙楼面”木基层、混凝土或三合土面层的楼面。 4.6.3普通水泥楼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修补或重做。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块料楼地面损坏时,应尽量修复;实无法修复的,可改作相应标准楼地面。 4.6.4一砖地面损坏、破碎、高低不平的,应拆补、或重铺。室内潮湿严重的,可增设防潮层或做水泥及块料地面。 4.7屋面工程 4.7.1屋面结构有损坏的,应修复或拆换;不稳固的,应加固。如原结构过于简陋,或流水过长、坡度小、冷摊瓦等造成渗水漏雨严重时,按原样修缮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应翻修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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