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终止或基站弃用时,基站运营商须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物业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公共资源业主或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拆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基站运营商负责。公共资源租赁公共资源业主或使用单位与基站运营商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由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约定。租赁需要续期的,基站运营商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业主或使用单位提出续签合同申请。未申请延续和不再延续的,基站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拆除。使用监督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有关单位开放公共资源设置基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违反开放公共资源建设基站相关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第四章基站审批与设置基站审批与设置流程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需新使用土地的应当报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无线电技术指标和电磁环境标准;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基站运营商在设置基站前,基础物理站址需经属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属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在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站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申请人;不在规划范围内的站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作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老旧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将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有关规划设计和预留安装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对需要纳入城乡规划的新建通信局房、基站、铁塔的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于附建型基站、铁塔的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使用基站,须领取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