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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提案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险费。考虑到中国国土规划的具体情况,政府有必要区别对待,即对于那些不能自主决定居住地的低收入保险需求者,政府应提供补贴鼓励他们购买自然灾害险;对于那些有能力决定居住地的保险需求者而言,政府不应提供补贴。当政府提供补贴激励购买保险时,潜在的需求就可能变为有效需求。2、在通过商业保险承担部分巨灾损失的基础上,政府以财政的方式补充商业保险的不足。在保险人无力提供相关保险产品或潜在被保险人无力获得保险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在灾后的财政救济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保险难以承担的风险损失,从而有助于受害人重整生活。3、鉴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十分巨大,应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设定最低免赔额、最高赔偿额上限(如损害数额的40%)等共同分担风险的方式来减轻自身的资金压力,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提供优惠保费的方式鼓励被保险人积极预防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运作是以商业为基础,只承担普通的商业风险。(四)推行商业保险加财政救济的保险模式,实行介入保险市场的基本政策1、关于自然灾害保险的政府介入的方式,政府宜采用商业保险加财政救济的自然灾害保险模式,而非是完全市场化的思路,如保险产品的价格依成本而非供求而定、需求的满足依地位而非能力而定,这是目前最为可行,对保险市场运行机制损害最小的方法。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市场应成为巨灾风险补偿机制的重要主体,而政府则是此类风险的最后承担者。2、在保险市场的监管方面,政府的职能是确保自然灾害保险的保费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加以确定,这一保险产品应优先供应给那些无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可用的保险需求人。还应当严格控制财政补贴的适用对象,以确保保险人、被保险人将风险内化为行为的成本,通过市场机制来分散风险。3、适当放松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保险风险证券化,积极扩充保险赔付资金池,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需求,以资本市场的深化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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