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前,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人、车资质及车辆状况,车辆标志和防护用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禁止进入现场。符合要求车辆进入现场后,检查危险品运输车辆按照区规定路线(一纬路、三纬路、五纬路、一经路、三经路〉规定速度(不超过每小时15公里〉规定时间行驶,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危险品集装箱装卸船作业前,装卸作业人员会同船方应对危险品集装箱箱体外观结构和附件进行检查,对箱体结构有损坏,有撒漏或渗漏的情况,及时通知中控调度,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进行装卸。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认真核对好箱号、危险品标志、国际危规号、冷危箱温度等内容。第二十四条装卸作业一级危险品集装箱必须采取单勾作业的方式。即每次只能吊装一个二十尺或四十尺危险品集装箱。第二十五条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第二十六条危险品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做到谨慎操作,低档行车,轻拿轻放,在吊起或颠勾时要在距目标位置40cmB寸,做到点动操作,确认无挂、拖、撞、蹭的情况下方可继续作业。第二十七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第二十八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作业范围50米区域内禁止明火作业。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调度部门不予安排作业,并通知有关部门:(-)—级易燃易爆危险品箱作业未经口公安部门批准的。(二)?运输车辆超载,或不同等级的危品混装。(三)?危险品集装箱单据不全、危标不齐、货证不符;(四)?箱体出现残破,或有溢漏,对口安全有潜在威胁的。(五)?遇有雷电天气时,应立即停止易燃易爆危险品集装箱作业。第三十条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