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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年修正)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舞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能够托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同意托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第六章附那么第八十八条本法以下用语的含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治理的物品、物质。〔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然而,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九十一条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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