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第六条养护工程资金的管理。养护工程要严格招投标、政府采购、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区交通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月编制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涵构造物或遭受水毁需要抢修的经费,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拿出修复方案,报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追加资金预算。由交通管理部门按进度计量,按实拨付;第八条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养护考核情况由区交通管理部门拨付到养护责任主体。养护资金标准为:县道13000元/公里•年,县道(四级)5000元/公里•年,乡道5000元/公路-年,村道1200元/公里•年。第九条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拨付到养护责任主体。第十条由交通运输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年直接拨付承养乡镇农路办。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区财政、交通部门负责,并接受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养护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合同、追缴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村要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高度负责,足额用在公路养护上,严禁转借、挪用,每年一季度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组将对上一年度的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第四章附第十三条本办法若与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台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或未及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