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所需的药品,一般控制在3天量,最多不超过七日量,不能带各种检查、治疗出院;因疾病疗程确需增加带药量的须经医保办同意(备案)不超过30天量。8•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尽可能使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切实减轻参保人的负担。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断治疗等服务项目时,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9•指导物价收费,项目的电脑输入是否与医嘱、检查结果相符,对社会医疗保险住院患者有需要的人士,打印每日住院清单并做好解释工作。10・住院参保人的检查和治疗,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注意控制住院标准,不搞分解住院,不推诿病人。11.符合医疗保险外伤住院条件的参保人住院,住院主管医生应在病历记录中客观记录参保人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描述受伤过程,同时必须附是受伤证明书。12•参保患者出院后,由于疾病原因确需在十天内再入院的,由主治医生开具入院通知书,并由科主任签字、医保办审核之后,在医院住院办理处办理“十天内住院登记”(见附19-2)o13.参保人转诊按照逐级转诊和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办理。对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参保人,必须由科主任签字,院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转本市上级非营利性医院治疗。14•患者出院时,对住院期间的费用仔细核对:1)?特别对自费入院再改医保住院的患者,医保价格容易与自费价格相混存,需及时请信息科协助修正,方能准予登记出院。2)?核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各项,再与社保局反馈的“住院参保病人结算单”内容(费用合计、记账合计、自费部分等)金额是否吻合。3)?核对医嘱检查报告内容是否与收费一直,如细菌培养+药敏,实际报告单培养无菌,而相应的药敏不能收费,应在已经收费的电脑界面中剔除。4)?防止漏收费、少收费、多收费、不合理收费、套用收费现象存在。*(2010年11月制订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