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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条直径小于400mm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表盘直径应当不小于40mm。第三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确定的明显部位安装简单压力容器铭牌(式样见附件)。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二)产品名称和编号;(三)制造日期;(四)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五)推荐使用寿命;(六)工作介质。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竣工图(复印件)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三十九条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简单压力容器样机1台,经数据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第四十条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外观检查;(二)几何尺寸测量;(三)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适用于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四)爆破试验(适用于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五)产品标准对型式试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第四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致;(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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