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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2215KB

文档介绍
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专家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起草任务或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第三十四条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前,应征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后,填写《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附件五),报送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以下材料履行报批手续:(一)地方标准呈报审批表(5份);(二)地方标准报批稿(5份)及其电子文本;(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5份)及其电子文本;(四)参加审查人员名单(5份)、审查会议纪要和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各5份);(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1份);第三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起草单位交送材料的完整性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格式的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标准报批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推荐性标准公示期限为15日,强制性标准公示期限为60日。对于强制性地方标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生产、贸易、检验、科研机构、消费者等相关的各方代表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第三十七条标准报批稿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履行批准发布手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返回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进一步修改论证。第三十八条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本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强制性地方标准除外。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1个月的过渡期。第三十九条地方标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四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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