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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用电管理规定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超市用电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各部门、各门店安全用电的管理,预防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公司职工及各门店的财产安全和用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全体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第二条各部门、各门店发生线路故障时必须及时报拓展工程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更换或维修。第三条严禁在办公区、卖场、卫生间内私自拉接电源。第四条禁止在办公室、卖场内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电炉子、电饭锅、电炒锅、电暖气、电热杯、电水壶等大功率用电热器具。第五条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纸箱、油桶、等易燃物品旁。第六条严禁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第七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违章用电设备拓展工程部有权予以收缴并上报行政部予以200元以上经济处罚。第八条超市各部门的新增用电设备,需由专业人员安装,不准私自增加用电设备,若确需增加用电设备,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电工协助安装,未经许可自行增设的,如造成触电、失火等责任事故,各部门负责人、各店店长须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严禁破坏卖场内的供电线槽(盒)、供电电缆、电表箱、闸盒等。违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并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2倍以上罚款并全超市通报批评。第十条要节约用电、合理用电,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第十一条主管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门店用电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受检部门须积极主动的配合检查工作。第十二条超市所有用电单位的供电线路,不允许私拉乱接,发现私拉乱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拆除,否则将给予500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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