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Р-15.4Р80Р12РⅦР唐山Р72.5Р38.9Р-15.4Р80Р12РⅦР沧州Р94.8Р40.3Р-15.5Р80Р12РⅦР衡水Р75.1Р39.6Р-15.5Р80Р12РⅦР保定Р57.8Р40.3Р-14.1Р80Р12РⅦР13 索赔与现场签证Р13.0.4 本条明确了承包人索赔的基本程序及承包人、发包人确认索赔事项的时限。Р13.0.7 本条是根据我省工程实践总结汇总列出的常见索赔事件类型及索赔内容。Р13.0.8 本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在材料与设备供应、保管环节索赔责任的认定原则。Р14 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Р本章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原则,明确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及行政监管应符合原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查、确认、行政备案审核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Р14.0.1~14.0.3 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与依据。Р1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Р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Р2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Р14.0.4~14.0.8 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与税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Р14.0.9~14.0.10 规定了竣工结算的核对(审查)期限、程序及责任。Р1 竣工结算的核对(审查)期限应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Р2 竣工结算核对(审查)完成的标志: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Р14.0.13~14.0.14 规定了结算备案的要求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的解决渠道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