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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权手续或有权部门的权属证明。3、烟花爆竹经(零售)点实行专柜经营时,专柜长度不得小于1.5米,柜间距离不得少于1米,烟花爆竹产品必须陈列存放顾客用手触摸不到的橱柜内,与其它商品严格分隔,并划出专门区域存放。4、烟花爆竹经(零售)点实施专店销售时,专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经营点周边5米内为禁烟、禁火区,并有明显警示标志、标牌。5、烟花爆竹经(零售)点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设有生活设施。杜绝明火烧煮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所有电气线路均穿管保护,使用防爆灯具和开关,并配有足够的消防设施(专柜2只、专店4只4kgABC干粉灭火器),放置于明显、作用方便处。6、烟花爆竹经(零售)点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7、烟花爆竹经(零售)点不得设在三层以上的居民宿舍和类似建筑物内(城镇居民区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经营(零售)点烟花爆竹包装和摆放要求1、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口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2、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3、烟花爆竹专店销售:经营面积为13-2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30箱,经营面积为20-4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过50箱;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存放量不超过60箱;专柜销售及经营面积这10-13平方米的专店销售,存放量不得超过20箱。箱重以出厂时包装上的标重为准,籽鞭、喷花等小件以40公斤×30公分×50公分标准箱配箱折算。4、产品可堆垛摆放或货架存放。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堆垛或货架距内墙保持安全距离,以便通风。5、场所内电气开关、灯具下面严禁摆放烟花爆竹和其他可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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