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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不一致——一经常被用却很难被理解的原则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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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一致现象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其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总、分支机构应附与该笔业务对应的合同或协议、总分机构隶属关系、资金流转或核算等相关证明资料。 5.江苏: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六),分行业热点问题关于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生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资金收付主体不一致的问题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生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资金收付主体不一致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其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总、分支机构应附与该笔业务对应的合同或协议、总分机构隶属关系、资金流转或核算等相关证明资料。 6.湖北:《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第二辑》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答: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二)实操分析从上述政策来看,地方政策口径基本是会考虑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处理。“三流一致”原则是用来解决虚开发票的问题,但税务机关以“三流一致”来直接判断企业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的问题,显然是不合适的。实务中,很多真实业务都形成了三流不一致的表象,但并不是虚假业务,而是新颖的支付方式、特殊的交易事项等原因形成的。为了避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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