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汉中、安康、商洛市西安市城市规划区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2.地下水超采区(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一般地区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50%。地下水超采区指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3、对超计划取水的(含自来水公司),按照省政府令第136号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4.按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计征的,分别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居民生活、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基本水价分类计征。5.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6.水力发电和矿产开采企业的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自备水源工程取水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0.4元/m30.35元/m30.5元/m3地下水自来水管网未覆盖区0.5元/m30.4元/m31.0元/m3自来水管网覆盖区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分类计征地热水矿泉水按当地县城或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分类计征。其中地热水对外销售的,按特种行业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计征。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地表水0.1元/m3,地下水0.2元/m3水力发电用水以发电量计,0.003元/千瓦时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用水按取水量、疏干排水量和所在地自备水源标准计征。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以原矿开采量折算取(排)水量计征,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确定。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计征,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按自来水售水量0.3元/m3计征。自来水售水量不足取水量80%的,按取水量的80%计征。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