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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潍坊新村街道黄浦江沿岸E18单元7-7地块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一、项目名称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50号地块住宅建设项目。二、房源用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自贸区范围内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房型设计应与周边商品住宅建筑设计尽量保持协调统一。三、建筑面积根据沪规土资(2014)出让合同第7号(2.0版)《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其中约158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应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剩余约142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可由你公司持有,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10年内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满10年后可作为存量商品住房上市出售。四、配建要求(一)同意你公司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安排在本项目I-07-03地块内二期实施。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该地块内的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二)为有利于管理和使用,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集中布局到楼幢或单元;其建筑外立面应与商品住宅一致,并共享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三)你公司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我委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四)配建的约158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在办理该项目住宅预售前无偿移交给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五、其它我委2016年下发的《关于浦东新区浦东新区大道1550号地块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房的通知》(浦建委住保﹝2014﹞75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你公司接本通知后应抓紧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18年2月13日抄送: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处、浦东新区陆家嘴管委会行政审批服务处、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管理处、浦东新区住宅建设和保障中心、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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