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4)根据国务院、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药品由卫计部门实行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药品集中采购。2、非政府采购(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2)根据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规定,目录以类的一些采购项目没有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的。(二)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三)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政府采购基本法制框架(名录)(一)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三)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