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性驾驶培训并考核合格,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或所属企业有权进行检查和核实。4.0.5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制止证件不全或持有无效证件人员进行与成油品运输相关的驾驶操作。4.0.6承运商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营运要求,必须持有地方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车辆危险货物营运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权对承运商的运输车辆或车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督促整改或拒绝使用。4.0.7承运商应编制自身车辆维护标准,并认真执行,其标准报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备查。4.0.8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应由承运商全权处理,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给予协调、支援或配合。运输车辆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区域发生的事故,由双方协同处理,按所在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双方事故处置预案应联动有效,并约定定期组织预案演练。4.0.9承运商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所属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安全沟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文件传递等。5承运商业绩评估5.0.1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对成品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综合评定并要求其持续改进。5.0.2与承运商签订承运合同的销售企业,应对承运商进行定期评估,承运商对评估工作应予以配合。5.0.3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调运部门、加油站管理部门、油库管理部门等人员共同组成。5.0.4评估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评估。5.0.5评估采用现场检查与日常业绩表现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方法按照打分法进行,见本规定5.6安全评估标准。5.0.6评估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商业舞弊,发现评估人员有违反以上原则的,有权拒绝评估人员的不合理要求,并向评估单位反映或直接向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反映。5.0.7安全评估标准详见附表6附则6.0.1本规定由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