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规定精编版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消防设计问题属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施工方法的技术说明、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和应用情况;属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还应当先进行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或评估。采用国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提交该标准的中外文对照文本。第七条对国家级重点建筑工程项目等消防设计问题,总队认为需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消防设计专家论证的,由总队报请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第八条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从四川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选取。选取的专家应当是需要进行论证的消防设计问题所涉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成立专家组。公安消防机构技术人员参加专家论证的人数不应超过专家组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第九条专家组应当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论证。专家组对所论证的消防设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应当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方可生效。第十条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组织单位、参加单位、专家组组成、工程项目概况、论证的消防技术问题、论证的结论、专家组成员及会议代表签字确认等。第十一条专家论证意见在论证结束后由按有关规定批复印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并作为所论证问题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依据。第十二条总队应当将专家论证的全部相关材料建档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第十三条支队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的审查和申报工作,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不得自行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第十四条采用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火灾模拟实验验证。第十五条消防设计经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不得擅自变更专家论证意见,不得降低专家论证确定的消防安全要求。支队应当定期组织核查并报总队备案。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