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记录簿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他人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如少数健康的劳动者在接触三氯乙烯约2—3周可出现全身药疹样皮炎和肝脏严重损害,这种对三氯乙烯特别敏感的状态就决定他们不适宜从事接触三氯乙烯作业,这就是三氯乙烯职业禁忌症。接触某种职业危害因素亦可导致劳动者原有的疾病加重或其他的健康损害。如有肺部疾病的劳动者从事接触粉尘工作可使其肺部病情加重,或更容易发展成尘肺病;有心血管疾病的工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接触强噪声作业时易诱发心脏病发作;有精神病史参加培训人员签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主题:《职业病防治法》培训人:程言君培训时间:2012.11.21记录人:丁时宏培训内容: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工程防护设施。(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4)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须配备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设施。(5)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卫生防护条件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注明。(3)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防护知识。(4)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职业危害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5)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参加培训人员签字:文案大全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