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配套制度、村规民约和有关法律进行调解、裁判。同时,对村民不服管理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村规民约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是可以引入选举公证制度,从选举开始至选举结束,从填写选票到投票,从监票、唱票到公布结果,对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四是健全乡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村民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保障村民自治的顺利实施。坚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工作体系,妥善化解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五是继续开展农村治安混乱地区排查整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构建农村治安防控网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平安乡村建设,消除村民参与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后顾之忧。(三)加强对村民社会管理组织的监督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切实把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对公开事项、公开时间、审核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规范村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包括定期公开事项的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和意见受理等。完善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细则,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群众监督由对村务活动结果的监督延伸至村务决策及整个执行过程的监督。建立以“群众评民意、党员评表率、组织评党性”为主要内容的“三票评议”农村干部的办法,配套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起农村干部考核、评价、监督体系。实施“三票评议”制度,就是在农村“两委”班子和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基础上,通过群众、党员、上级组织三个层面对村干部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综合运用,有针对性解决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三票评议”每半年组织一次,乡镇党委具体实施。实施“三票评议”能够较好地落实党员和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监督和决策的民主权利,实现乡镇党委对村级班子的有效监督,促进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