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分的单位不得奖。Р (二)责任追究。Р 1.建立火情通报制度。Р 对连续发生违法用火或森林火情的进行通报批评;本年度护林员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情或连续两次发生违法用火的,扣发一个月工资。Р 护林员、关卡及瞭望员责任区内出现违法用火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每发生一次扣当月工资的10%;脱岗一次,扣当月工资的20%,脱岗两次取消护林员、关卡及瞭望员资格。Р 2.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乡镇党、政正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Р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处分,取消该村评选乡镇级以上先进资格。Р 护林员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连续两次发生森林火情的,取消护林员资格。Р 3.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乡镇党、政正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要向县政府申请处分。Р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村党支部书记向当地党委申请辞职;村主任向村民代表大会申请辞职。Р Р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者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乡镇党、政正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要主动向县政府递交辞职报告。Р 5.对违法用火行为人和发生森林火灾的直接肇事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Р 6.对发生上述3、4项事故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Р 7.因发生森林火情迟报、隐瞒不报、贻误扑火战机,组织扑救不力,造成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Р 8.因非人为因素导致森林火灾的,酌情处理。Р (三)森林防火工作百分考核结果纳入《**县乡镇综合考核评价办法》。Р 五、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