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和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市级、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四十条市级、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四十一条市级、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级和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适用的补充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琼教基〔1998〕44号)同时废止。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