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览表、项目名称、所报包号、供应商名称。4.4供应商必须另外单独密封一套“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并在信封正面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封面上注明“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4.5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字样。5.投标文件的递交5.1供应商授权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招标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5.2在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概不接收;5.3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收;5.4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材料不予退还。六、报价有效期从报价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报价函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称为非响应报价,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七、投标费用1.各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本次项目的有关费用;2.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向XXX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交纳成中标金额1.5%的服务费。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公证处交纳成交金额千分之一的公证费。八、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按“招标邀请”中的规定以现金或电汇形式(电汇以到帐时间为准)交纳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方式交纳的须在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打电话向招标公司说明,并传真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上述手续的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2.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公布成交结果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3.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中标总价2%的签订合同前补齐),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