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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粮食交易市场电子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修订)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本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本市场按成交金额的1.5‰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手续费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如有违约,守约方手续费由违约方一并交纳。第三十四条买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在全额划转时转做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本市场开出的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保证金收据,经本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第七章违约责任承担第三十五条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履行,买方交纳的手续费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交易保证金80元/吨划拨给卖方,手续费保证金5元/吨由交易市场没收。第三十六条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帐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履行,违约责任按上述第三十五条执行。第三十七条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履行,本市场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除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划拨给买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如卖方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经举报核实后,本市场按卖方违约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拨付货款的,由本市场按银行基准利率利率向卖方支付未支付货款的利息。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本市场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本细则如与市局文件不符的,按市局文件执行。第四十条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一条本交易细则由抚州市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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