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提货验收无异议时应签署《验收确认单》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级交易中心接到《验收确认单》后将已验收确认的粮食货款足额划入卖方银行账户。第四条包装物等其他费用:双方协商确定。第五条货物验收:由买卖双方在实际存储库点对粮食实物的数量、质量进行查验,双方也可另行约定在其他地点查验。买卖双方应委托专人现场负责监装、发运。如对粮食实物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的,依据《贸易粮交易细则》第三十二条处理。第六条违约认定:买卖双方均不得转让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违约认定依据《贸易粮交易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合同延期或终止:因不可抗力或铁路、水运部门运力不足导致无法履约或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延期或终止履约的,须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由省级交易中心审核处理。第八条违约处理:省级交易中心依据《贸易粮交易细则》第三十五条处理,或依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调解、裁决结果处理。第九条风险提示:本合同由系统自动生成,如因黑客攻击、网络线路等技术设备故障造成推送合同数据信息与实际成交不符的,应以实际成交情况为准。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省级交易中心调解或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双方可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买卖双方确认并承诺遵守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发布的《贸易粮交易细则》和当期《交易公告》。买卖双方应对其通过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发布的标的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本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省级交易中心留存一份。卖方名称(盖章):?买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