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四川省《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二十五条 其它公用支出。其它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的(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计为0。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八条 设备折旧。设备按分类折旧率(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它设备均按10年折旧)计提折旧。按设备购置年限已经提取完折旧的设备,不再计提。        第二十九条 房屋建筑物折旧。各年房屋建筑物应提折旧统一按当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总值的2%(50年折旧期)计提。其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科研费用。科研费用按30%计入成本。如能分别计入具体成本项目,则在该项目中直接核减;否则,按科研费用占教育总支出的比例的70%相应核减各成本项目支出。        第三十一条 短期培训支出。能够单独计算出短期培训收入与支出的,在成本审核中剔除其收支;无法分清短期培训支出的,按短期培训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扣减总支出及各项目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