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路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建国驾驶无牌照解放大货车从XX旗XX煤矿拉煤运到XX旗XX镇,费用按每吨公里1.5元钱结算,运费共计九百元。从2014年8月16日经营至今,共收入两千五百元。由于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讨论结论:赵XX:该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系第一次违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给予当事人张建国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王XX:当事人要求从轻处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张建国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石XX: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为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同意按叁万元处理。王XX:同意以上意见,罚款叁万元。张XX:同意王XX副所长意见。王XX:同意以上意见,罚款叁万元。结论性意见:与会者一致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张建国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出席人员签名:赵XX王XX石XX王XX张XX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案号:鄂运管稽XX-XX罚(强措)(2014)00012张建国:因你(单位)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本机关依法于2014年8月20日对你(单位)采取了扣押车辆(车架号XXX解放货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鄂运管稽-XX罚(强措)(2014)00012号。现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强制措施期限三十日,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10月18日。联系人:王XX联系电话:0477-XXXXXXX邮编:017000特此通知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XX旗分局(印章)2014年9月19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银行缴款回执单(粘贴处)罚没款专用收据(粘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