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第二十八条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采用经济手段对每班组(工种)的作业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作业质量。第二十九条填埋场应建立二级以上的监测网络和完备的环境监测体系,设立监测人员,进行常规监测,及时归纳处理数据,对环境质量进行预测分析。同时也可委托地方县级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进行日常监测,年度进行较全面的取样监测。垃圾场须每年进行环境质量检测评价,有完整的年度垃圾处理卫生监测评价资料,并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第三十条建立每年度水质、大气的控制达标目标。蝇密度测定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7882—2002执行。蝇密度要求填埋区小于10只/(笼·日),填埋场内工作和生活用室无蝇。第三十一条禁止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填埋场,特种垃圾进场必须办理申报手续,并提出处置意见,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紧急事故和疫区生活垃圾填埋工作紧急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并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垃圾填埋作业预案。填埋场封场管理第三十三条垃圾场填埋作业完毕后,要进行封场管理。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按标准予以覆土(通常覆盖0.3—0.6米),表层再覆以营养土,并植入简易绿被,恢复生态平衡,有效改变景观,确保安全。第三十四条填埋场封场顶面坡度不应于小5%。边坡大于10%时宜采用多级台阶进行封场。第三十五条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沥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第三十六条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二)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三)未经环卫、岩土、环保等部门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