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施工者的人身安全;Р9、乙方应履行保密义务;Р10、其他相关的一般义务与责任,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Р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Р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Рl、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及监理方分别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Р2、乙方必须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和监督。Р第十二条施工工期Р具体工期按照《施工计划》与《施工方案》执行。Рl、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其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Р2、暂停施工及复工:甲方或监理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按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在Р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甲方或监理方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Р3、工期延误Р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Р1)不可抗力;Р2)因甲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未及时处理,而影响施工进度。Р四、质量与验收Р第十三条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检查不应影响正常施工。Р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直到符合法律法规与施工方案设计标准,并承担其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Р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经甲方、监理方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且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下发停工指令,暂停现场施工,且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到位,确保现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