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条例,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一条分包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施工内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包单位,经审核后,严格按其要求实施。第十二条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地方政府和总包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坚持定期安全检查和各种专项检查,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杜绝火灾、大型机械设备、外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等所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三条分包单位必须有指定的消防责任人,到总包办理明火动用手续和责任现场的监护。未办理手续的明火作业属违法施工,总包单位视情况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分包单位不得损坏总包现场投入的安全、消防设施等物品,否则应进行赔偿,屡次发生损坏总包设施的将对其处罚。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分包责任出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记录(含网上公布),给本企业本工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总包单位按造成经济损失的2倍金额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总包单位有追究分包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七条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现场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不系安全带者不得进行高空作业,施工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严禁上班饮酒,疲劳作业、带病作业,严禁在工地上戏嬉打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第十八条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施工单位(盖章):分包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