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GB50213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正文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基本齐全。Р5.0.4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Р1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Р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Р3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Р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Р5 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Р5.0.5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Р1 工序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1的规定进行记录;Р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2的规定进行记录;Р3 分部(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3的规定进行记录;Р4 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Р 1)单位(或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汇总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1的规定进行记录;Р 2)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2的规定进行记录;Р 3)立井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0.4-3的规定进行记录;Р 4)斜井、巷道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4的规定进行记录;Р5)硐室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5的规定进行记录;Р6)运输线路铺轨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6的规定进行记录。Р5.0.6 当煤矿井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Р1 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Р2 不作处理就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经返修处理后,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Р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