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3的规定进行记录;Р斜井、巷道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4的规定进行记录;Р硐室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5的规定进行记录;Р运输线路铺轨单位(或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0.4-6的规定进行记录。Р当煤矿井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Р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Р不作处理就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经返修处理后,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Р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验收。Р Р6 验收程序Р施工单位应对每一循环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应做好施工自检记录。Р分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Р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Р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Р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认证。Р煤矿井巷工程不经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不得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及投入使用。Р在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认证。Р Р7 掘进工程Р7.1 冲积层掘进工程Р Ⅰ主控项目Р7.1.1 冲积层掘进及临时支护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Р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选检查点和测点。Р检验方法:抽查施工检查记录或现场实查。Р冲积层掘进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2的规格。